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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司法部通报:4家律所11名律师被处罚,涉行贿受贿贪污、私刻律所公章等犯罪(附判决书,4月最新)

2018-04-16 肖维茨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投稿。“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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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了北京、广东、福建、安徽、云南、四川、重庆、浙江、山东等9省司法行政部门对11名律师、4家律所以及1名非律师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在今天的通报11名律师中,因故意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有8位,这是历次通报以来数量最多,也是犯罪比例、吊证比例最高的一次:


1.广东卫才满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7年12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2071刑初23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卫才满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从裁判文书网查询(2017)粵2071刑初237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卫才满利用其之前在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取得的盖有该律师事务所印章的文件,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在中山 37 39640 37 14939 0 0 2543 0 0:00:15 0:00:05 0:00:10 2951东区市政府附近复印店,通过扫描伪造得“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电子印章1枚,并保存在其笔记本电脑里。


事后,卫才满使用上述伪造的电子印章先后制作3份担保书向何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


2016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品信律师事务所抓获卫才满,并缴获其作案用笔记本电脑一台。归案后,卫才满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3份担保书处“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公章印文与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样本印文分别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福建陈常锋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10月14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刑初字索5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常锋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常锋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陈常锋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于2017年4月19日被驳回。


从裁判文书网查询(2016)闽01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书》显示:


被告人陈常锋为偿还其经营的问鼎公司在海峡银行的450万贷款,于2014年5月23日与妻子柏某到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26号金海岸房产店找被害人李某,并用榕房产权R字第××号(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北路333号泰禾花园1-3#楼2层02店面)、榕房产权R字第××号(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北路333号泰禾花园1-3#楼1层03店面)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向李某借款450万元。


陈常锋当场书写借据一份(借款人为陈常锋,担保人为柏某),借据中约定:在银行放贷后,陈常锋将钱款450万元打入钦州创博公司账户;如陈常锋在10日内无法还清借款,自愿将抵押的两套房产供对方支配。李某于当日将450万元分多笔汇入陈常锋指定的问鼎公司对公账户中。


2014年6月11日,陈常锋通过问鼎公司将150万元打入钦州创博公司账户,之后,钦州创博公司再无收到问鼎公司打款。2014年9月9日,李某到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报案,并将上述两本涉案产权证提供给公安机关。


经鉴定,上述两本涉案产权证均系假证,且其中的“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印章系伪造;另上述两本涉案产权证上的手印为陈常锋右手拇指指印。经福建财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两套涉案房产在案发当时总价为436.51万元。


被告人陈常锋于2014年1月向马某1借款,并用榕房产权R字第××号(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北路333号泰禾花园1-3#楼2层02店面)房屋产权证作为担保,直至2014年12月该房产证(经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证实系真证)一直由马某1持有。


陈常锋于2013年12月9日向刘瑜(陈某的妻子)借款30万元,并将榕房产权R字第××号(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北路333号泰禾花园1-3#楼1层03店面)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后陈某于2014年7月将该房产证(尚未找到,无法鉴定真假)返还给陈常锋。



3.广东龙腾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0306刑初第59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龙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从裁判文书网查询(2017)粵0306刑初第592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2016年,被告人陈玉莲和被害人洪某因合伙开公司产生债务纠纷。2017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陈玉莲与被告人龙腾在事先安排下,纠集被告人李堆三、李海辉、唐大打贵、房某(另案处理)一同来到被害人洪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圣莫丽斯13栋6A的住处,向被害人洪某索债。


上述六人进入房间后,被告人一方用房间的手机充电线和窗帘绳子将被害人洪某捆绑在座椅上,要求被害人洪某尽快还钱。期间,被告人一方还使用被害人洪某的手机微信转账转走1500余元。当日下午,被害人洪某被松绑。


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玉莲、龙腾离开被害人洪某的住处,并要求其余四人继续留在被害人洪某住处看管被害人洪某。


6月22日中午及晚上,被告人龙腾二次来到被害人洪某的住处送饭,并要求其余四人继续留在被害人洪某的住处看管洪某。当晚,被害人洪某书写求助字条从窗户扔下去。


6月23日6时许,被害人洪某朝楼下扔瓶子引起了圣莫丽斯小区清洁阿姨的注意,清洁阿姨发现了小字条并通过保安员报警。


当日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洪某的住处抓获被告人李堆三、李海辉、唐大打贵和房某,并缴获剪刀、充电线等作案工具。


后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陈玉莲、龙腾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二人主动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说点题外话,笔者在司法部通报中看到龙腾律师出生于1989年,



应该说是非常年轻的一名律师。笔者不能理解的是,作为一名律师,接受了法律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为什么还会犯下这样的罪行呢?案件的背后究竟有什么样的利益驱动呢?


可能学法也是最容易犯法的吧!也希望年轻的律师同行们能够警醒。


而下面这几位律师所犯的罪名,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4.浙江胡桥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根据杭州市司法局报告,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7月13日对胡桥涉嫌向法官行贿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3月15日,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甘1227刑初字第8号】、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甘12刑终24号】,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刘工利用职务上便利或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240.987万,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款240.987万予以没收。


上述裁判文书载明:2013年,胡桥与刘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两人合作办案,由刘工给胡桥提供案源,胡桥负责代理案件。2013年6月,胡桥代理了刘工介绍的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诉铁**拉铆钉合同纠纷案,收取了100万元代理费,将其中50万元通过建设银行账户转给刘工,作为“合作”办案刘工应得的份额;2013年7月,刘工又将在甘肃省髙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的公司诉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介绍给胡桥,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通过由其控股的兰州万公司分两笔支付了210万元代理费,胡桥在收到第一笔80万元代理费后将其中32万元现金给了刘*作为该次“合作”应得的份额。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认定的刘工收受贿赂款中,包括胡桥给刘工的82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7)甘12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


2013年,刘工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胡桥在上海见面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两人以后合作代理案件。具体由刘工给胡桥提供案源,胡桥负责代理案件。


2013年6月初,刘工给胡桥打电话,让胡桥到兰州来给其介绍案源,胡桥到兰州后,刘工将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王元新介绍给了胡桥,并告诉胡桥,三源公司诉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拉铆钉合同纠纷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王元新马上要向最高院上诉,让其争取担任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向王元新极力推荐胡桥,在刘工和胡桥的共同努力下,王元新决定由胡桥担任三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先向胡桥支付了该案的第一笔代理费100万元。


胡桥基于之前的合作代理案件的口头协议和考虑到以后和刘工的继续合作关系,从100万元中分给刘工50万元,通过建行账户转给刘工,作为这次合作中刘工应得的份额。


2013年7月,刘工又根据其之前和胡桥的口头协议,将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的兰驼集团公司诉常州柴油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称常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介绍给了胡桥,胡桥根据刘工的建议,和常银公司谈好诉讼代理事项后,常银公司通过由其控股的兰州万通公司分两笔共给胡桥支付了210万元代理费,胡桥在收到第一笔80万元代理费后,将其中32万元现金给了刘工,作为刘工在本次合作中应得的份额。在以上两个案件中,刘工共收受胡桥人民币共计82万元。


胡桥证言:我和刘工是2012年相识的,相识后我们感觉很投缘,就有了交往。后来刘工和一个女的来上海办事,我接待闲聊时和刘工达成了合作办案的口头协议,法官和律师合伙办案子不符合原则,是违法的。大概2013年5月左右,刘工让我去兰州,说有个案子让我去接触当事人。这个案子是甘肃三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违约赔偿案,刘工说这个案子一审下来了,责任三七开,铁科院要赔偿三源公司,案子现在上诉期,刘工说他是这个案子的主审,他不便出面和当事人谈代理的事,让我和当事人谈。后来我去兰州,刘工在一个饭馆给我引见了三元公司的老总王元新。后来经过我努力拿到了这个案子,费用是打赢官司后给300万,先给我100万。这100万给我后我和刘工在张掖路建行给他转了50万元。在2013年7月刘工打电话让我去兰州,说有一个标的比较大的案子,是兰驼集体公司诉常州柴油机公司银川分公司(简称常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他告诉我这个案子已经打了10年的官司了,让我去谈。我找到了常银公司的控股公司万通公司的金总和党总谈代理的事情,经过十几天的谈判我拿到了这个案子,总代理费是260万,万通公司分两次给我打了210万,第一次打了80万,过了几天我就把其中的32万转给了刘工,还把16万留给万通公司法务部作为劳务费。给刘工给32万是80万中给法务部给过16万后剩余部分的一半,主要是因为在最高院审理的时候刘工为了跑关系拿着自己收藏的十多万元的名酒去协调,我应该补偿他。后来这个案子上诉到最高院后2014年元月被发回重审,在省高院重审的时候刘工是审判长,这个案子到现在都没有结果。我给刘工这些钱主要是想和他维持长期合作关系。我认为我的行为可能涉嫌行贿,但是最终我的行为性质是触犯什么罪名,由法院确定。


具体案情可自行百度:甘肃高院法官一次性收取律师50万为其介绍案源获刑六年


5.山东曹忱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7年7月25日,曹忱因犯受贿罪,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7年12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6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7)鲁06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


被告人曹高山于2010年至2015年2月间担任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3年更名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均简称为开发区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商标广告科和市场合同科。2015年2月起担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曹高山利用其担任开发区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商标广告科等职务便利,在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查处虚假广告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面值共计人民币15000元的购物卡一宗。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曹高山利用其担任开发区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商标广告科,负责山东省著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和推荐等职务便利,经与其子即被告人曹忱共谋后,以曹忱代理相关单位申报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的方式,在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过程中为相关单位提供帮助,伙同被告人曹忱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8万元。


综上,被告人曹高山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90万元;被告人曹忱参与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案发后,追缴退赔款人民币13万元。


6.四川严利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5年9月18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严利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严利刚后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终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现严利刚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5)川刑终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XX、严利刚、吴俊兰、林元虎经商议决定共同成立一家药品公司,经XX安排,由严利刚、林元虎办理成立公司的手续,吴俊兰梳理简阳市人民医院普药的品种、价格等。


2005年12月,四被告人以100万元的价格受让红原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原公司)全部股份,并将该公司更名为四川省邦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源公司)。XX占40%的股份,严利刚、吴俊兰、林元虎分别占25%、20%、15%的股份,严利刚具体负责邦源公司的经营管理。邦源公司成立后,便开始向简阳市人民医院供应少量药品。


2006年,XX召开简阳市人民医院院领导会,会上吴俊兰提出邦源公司成为普药集中配送公司,XX决定终止与其他供药公司的供药关系,改由邦源公司向简阳市人民医院集中配送普药。2006年下半年,XX、吴俊兰以简阳市人民医院的名义召集原有主要供药公司参加的会议,会上吴俊兰代表简阳市人民医院向供药公司宣布终止原有供药关系,供药公司如要继续向简阳市人民医院供药必须通过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医贸公司)供药,如果不同意则不能继续供药。


原有供药公司同意并开始向科伦医贸公司供药,2006年8月后逐步改为向邦源公司供药。邦源公司采用以供药公司原本向简阳市人民医院销售的价格从供药公司购得药品后再加价销售给简阳市人民医院及压低供药公司销售价格后以挂网价或接近挂网价销售给简阳市人民医院的方式经营。


2008年至2014年1月,邦源公司从科伦医贸公司、康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祥公司)、信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购进药品的真实购进价与销售给简阳市人民医院的价差总额达4000余万元。


在邦源公司经营过程中,XX、严利刚等人决定要求科伦医贸公司、信德公司、康某2公司提高采购药品的发票价格降低公司利润,真实供药价格与开票价格之间的差价则由严利刚从上述公司处提取现金设立账外账。


7.安徽杨中校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3年11月7日,杨中校醉驾案发。2014年10月22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中校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杨中校被判处缓刑后,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并隐瞒了其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在2013至2016执业年度考核中,持续提供不实、虚假材料,违规参加考核。2017年9月21日颍上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拘役二个月。


8.广东陈存省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7年5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0303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陈存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9.广东潘观龙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2018年2月12日上午,潘观龙律师在电白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邓**时,将随身携带的手机交给犯罪嫌疑人邓**使用,让邓**与其妻子进行通话,通话时间约6分钟。


10.广东游恩兵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016年11月,当事人游恩兵所在的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与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当事人游恩兵为宋*的丈夫江*提供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侦查终结,约定律师费3000元整。2016年11月18日,当事人游恩兵与宋*签订了一份未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一审终结,约定律师费3万元整。之后,宋*签署了一份无日期的承诺书,承诺如在刑事拘留37天内取保候审成功,给当事人游恩兵律师奖励费15万元整。2016年11月24日,宋*又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将上一份承诺书中的律师奖励费15万元,改为律师费为12万元,如果取保不成功,则退还全部律师费。2016年11月17日,宋*微信转账给当事人游恩兵2000元整,转账说明会见费;2016年11月18日,宋*微信转账给当事人游恩兵3万元整,转账说明律师费;2016年11月24日,宋*给当事人游恩兵10万元整现金。当事人游恩兵合计收取宋洁13.2万元,未上交律师事务所,也未开具发票。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8日,当事人游恩兵共退还宋洁12万元整,现仍有1.2万元在当事人游恩兵个人账户。


11.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上诉期内,周世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93号]判决认定,2014年12月,周世锋指使锋锐所行政人员吴*前往大理中院炒作陆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吴*在炒作案件中抹黑司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


2015年2月1日,周世锋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并发表违法言论;周世锋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锋锐所为平台,参与或指使他人炒作热点案事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周世锋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勾结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步骤,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积极参加者。


该案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2018年1月15日,北京市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作出吊销周世锋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12.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疏于管理被处停业整顿3个月


13.北京市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毅因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被罚款5000元


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没有遗失的情况下,在2016年10月20日的《新京报》上刊登了“不慎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遗失,证号:21101201330309022。”的遗失声明。


2016年10月31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遗失为由,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补办相关事宜。北京市司法局于2016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具了介绍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朴刻公章和财务用章的介绍信。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向北京尚威智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刻制印章通知书。2017年3月,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变更了银行印鉴。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法律咨询、帮助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市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2014年11月26日向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费共计50万元,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两张金额均为25万元的收据,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27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两次开具了共计9万元的发票,剩下的41万元没有开具发票。


另查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2017年年度检查考核。2018年1月24日,北京市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给北京市立**有限责任公司补开了41万元的发票。


14.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因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被处警告


2018年1月9日,昆明市司法局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昆明市司法局发来《司法建议函》,发现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原审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一案中,原审中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附带民事原告人马**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委托代理人。


经查: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2015)寻刑初字第**号】与重审判决【(2016)云**号】的周**时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马才雍律师于2015年7月18日接受原审原告马**等的委托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2016年10月15日接受发回重审原告马**、马**等的委托,分别为原告代理了该案一审、上诉及重审,委托手续完备;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马光辉律师于2016年12月12日临时接受被告人王委托,参与了该案发回重审的庭审,委托手续完备。马光辉律师接受被告人王**委托,系经被告人王**在该案中原代理律师云南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云的临时转委托,已获得被告人王**同意,被告人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等相关诉讼均委托云南仁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云代理。


15.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北京市德迗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10日同刘*、陈*、刘*签订委托协议,并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5万元律师费,但未按规定开具律师服务收费票据,后于2017年11月15日补开了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票据。


16.重庆谭中杰因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被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000元(发现一枚假律师)


2017年10月16日,没有取得侓师执业证的人员谭中杰以重庆弘全律押事务所律师名义接受李*的委托,在张*诉李*离婚一案中担任李*的一审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收取代理费1000元。还査明:2016年10月18日谭中杰以弘全所律师名义在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中,担任郑*的二审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收取代理费1000元;2017年3月7日谭中杰以弘全所律师名义在陈*、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担任陈*、黄*的二审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收取代理费1000元。


根据《律师法》第55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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